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芳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芳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芳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8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以98年度訴字第40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二罪於98年8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0月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7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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