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抗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99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為本院89年度訴字802號誣告案件,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抗告之對象僅限於「裁定」,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人於民國96年2月27日向本院遞狀,主旨「為確認吳天富律師因業務上犯有背信竊佔詐欺誣告法律關係存在之訴,依法提起抗告事」,案由載明為本院「89年度易字802號」。
三、經查:本院89年度易字802號為「判決」,並已於89年11月2日宣判,已於89年11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本人,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誤。則聲請人不能對該判決提出抗告,其抗告於法不合,且屬不能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上述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于淑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