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0號聲請人戊○○
丁○○丙○○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三0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2994號假扣押裁定,為供擔保,提供新台幣(下同)10萬元,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13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已成立和解,復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前開擔保金,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和解書影本、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該擔保提存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