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文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文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文貴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妨害公務│├────┼───────────┼───────────┤│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5年2月18日│106年1月2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速偵字第759號│106年度速偵字第50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23號│106年度桃簡字第268號││實├──┼───────────┼───────────┤│審│判決│106年5月19日│106年5月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23號│106年度桃簡字第268號││判├──┼───────────┼───────────┤│決│確定│106年5月19日│106年6月1日│││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625號│106年度執字第90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