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6號原告 徐清連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瑞 被告 許正夫 訴訟代理人 許聰池 被告 許木川 訴訟代理人 宋怡宣 宜蘭縣○○鄉○○路○段○○號
許一鳳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