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倪婉臻
相 對 人 王念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被告之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至居
所地,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僅係做為送達之用。又調
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住台東縣○○鄉○○村○○00號,而
侵權行為地則位於桃園市○○區○道○號5公里600公尺處西
側處,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交通事故卷宗在卷可佐
,依照先前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台灣台東地方法
院及侵權行為地所在地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考量本件車禍造成三車追
撞事故,可能衍生其他糾紛,應由侵權行為地法院調查較為
便利,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