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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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號
原告李○○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賴○○地址詳卷
李○○地址詳卷
被告 游嘉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4號,嗣改分為114年度交簡字第82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黃志皓
法官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