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23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鄭允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允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鄭允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可佐。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與罪質(包含詐欺、施用毒品、販賣毒品)、犯罪時間橫跨不短、犯罪情節非輕、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及附表編號5至7所示原判決宣告總刑期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結果,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 

得抗告(10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0

詐欺

有期徒刑陸月

112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944號

113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944號

113年4月10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83號(分113執緝1066)

2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 伍年肆月

112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7號

113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7號

113年8月6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39號

3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915號

113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915號

113年11月1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95號

4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945號

113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945號

113年12月4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874號

5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

112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1號、113年度訴字第102號、第264號

113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1號、113年度訴字第102號、第264號

114年2月4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35號

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確定。

6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12年8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13年1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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