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23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鄭允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允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鄭允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可佐。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與罪質(包含詐欺、施用毒品、販賣毒品)、犯罪時間橫跨不短、犯罪情節非輕、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及附表編號5至7所示原判決宣告總刑期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結果,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
得抗告(10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0
詐欺
有期徒刑陸月
112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944號
113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944號
113年4月10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83號(分113執緝1066)
2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 伍年肆月
112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7號
113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7號
113年8月6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39號
3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915號
113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915號
113年11月1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95號
4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945號
113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945號
113年12月4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874號
5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
112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1號、113年度訴字第102號、第264號
113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1號、113年度訴字第102號、第264號
114年2月4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35號
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確定。
6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12年8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13年1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