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13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江育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江育如於民國93年1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當月消費款項逾期未繳,則消費款項以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並自應繳日之翌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㈡查相對人江育如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尚有
消費款新臺幣115,291元整,及自民國95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迄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信用卡消費款項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誠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