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94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9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9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706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09年度簡字第4993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略】聲請書所載,聲請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罪嫌,惟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案因雙方和解成立,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其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2條之1第4項第3款、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上級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