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6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6047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