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О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正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盧建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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