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6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盛梅 、吳**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全部)。
二、相對人吳盛梅、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上開資料具狀更正相對人之住址姓名。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