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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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4311號債權人 孫綺穗 債權人 陳良智 債權人鄭𦻆瑄債務人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林應 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孫綺穗給付新台幣貳佰零玖萬陸仟壹佰
柒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良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萬捌仟貳佰
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𦻆瑄給付新台幣叁拾萬柒仟壹佰叁拾
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