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再簡字第6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
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九十六年度促字第三二六二八號支付命
令,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柒佰肆拾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五百二十一條第
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