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再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再簡字第6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
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九十六年度促字第三二六二八號支付命
令,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柒佰肆拾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五百二十一條第
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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