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487號
原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68,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又
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9年度雄
聲字第4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
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
起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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