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487號
原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68,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又
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9年度雄
聲字第4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
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
起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