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決處分(裁決日期及裁決書案號如附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如附表。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前於民國94年間,向信邦當舖借款,而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出質,嗣因異議人屆期未清償債務,信邦當舖乃將該車流當予 吳文斌 ,異議人並非前開車輛之所有權人,詎遭裁罰,自難甘服,爰依法聲明異議。
三、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違規停車,或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等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 舉發,並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定有明文。經查,證人 周書鈺 於本院訊問時到庭具結證稱:「(異議人)94年10月26日向(信邦)當舖借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她本來有1台台塑的車子(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當時有說要設定,但沒有設定,直到95年9月異議人跟吳文斌有債務問題,找我們協調,當時車子在我們公司有1個月的時間,算是給我們當舖質押,要處理吳先生的債務,當時異議人積欠當舖的3萬元都沒有歸還,當舖要將該車流當,吳先生有意購買,所以就以3萬元流當給吳先生,由吳先生給付當舖3萬元。」、「流當的時間是95年12月26日,吳文斌也在95年12月26日給付3萬元。」等語(見本院97年7月8日訊問筆錄),並有臺北市當舖商業同業公會95年12月26日北市當會95脩字第958號證明書、當舖收當物品登記簿各1件附卷可資佐證。而吳文斌前因涉犯刑法重利罪,於96年4月1日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應訊時亦陳稱:「(95年8月底某日)當日我…去找許主持,我問 許某 要如何處理這債務,他稱要先將該車(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抵押在我這裡…,該車之前就有在該(信邦)當舖借款30000元…,後該車遭當舖流當,通知我後,以30000元將該車權利買回,我在使用…。」等語,此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823號偵查卷宗核閱無誤(第11頁),足見吳文斌於95年12月26日,因信邦當舖流當之故,確已取得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異議人於95年12月26日後既非該車之所有權人,附表所示各該舉發機關仍以異議人為被通知人,掣單舉發,即有未合,原處分機關遽予裁罰,容有違誤。從而,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併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附表│├───┬───────────────────────────────┬───────┤│案號│原處分意旨│裁決書案號│├───┼───────────────────────────────┼───────┤│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5月3日上午9時21分許,在臺北市圓山平面廣場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1││第988│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AC714167號││號│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14167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5月2日上午9時13分許,在臺北市圓山平面廣場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1││第989│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AC712597號││號│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12597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5月1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臺北市圓山平面廣場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1││第990│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AC711116號││號│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11116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30日上午10時19分許,在臺北市圓山平面廣場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1││第991│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AC709621號││號│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09621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28日上午9時40分許,在臺北市圓山平面廣場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1││第992│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AC708047號││號│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08047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27日上午9時54分許,在臺北市圓山平面廣場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1││第993│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AC706621號││號│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06621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26日上午10時8分許,在臺北市圓山平面廣場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1││第994│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AC705020號││號│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0502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25日上午7時30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995│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703395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0339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23日上午7時37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996│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700276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00276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23日中午12時56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997│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700277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00277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20日上午7時30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998│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97296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97296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19日下午6時50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999│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95699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95699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18日下午6時20分許,在臺北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監違字第裁60-1││第1000│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AC694186號││號│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94186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18日上午7時33分許,在臺北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監違字第裁60-1││第1001│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AC694185號││號│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9418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17日上午7時3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02│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92625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9262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12日下午5時1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03│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86555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8655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10日上午7時36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04│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83438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83438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14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9日上午7時30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05│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81903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81903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4日上午7時5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06│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80050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8005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3日上午7時3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07│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78423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78423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2日上午10時38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08│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76732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76732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2日下午1時37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09│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76733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76733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4月2日上午8時5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10│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76731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76731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3月30日下午1時56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11│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73442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73442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3月29日凌晨2時7分許,在臺北市○○○路○段○○巷○○號併排│監違字第裁60-A││第1012│停車,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逕行舉發(臺北市政府警│M0000000號││號│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M000000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12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3月29日上午7時32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13│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71896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71896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3月28日上午7時48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14│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70504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70504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3月27日上午7時3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15│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68952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68952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3日中││交聲字│國96年3月23日上午7時3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16│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64235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6423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64│││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664235號違反道│││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3日中││交聲字│國96年3月22日上午7時32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17│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62610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6261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3日中││交聲字│國96年3月21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1││第1018│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AC660951號││號│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60951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3日中││交聲字│國96年3月21日上午10時13分許,在臺北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監違字第裁60-1││第1019│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AC660950號││號│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6095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3日中││交聲字│國96年3月21日上午7時30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0│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60949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60949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3日中││交聲字│國96年3月20日上午7時3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1│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59335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5933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3日中││交聲字│國96年3月19日上午7時3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2│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57750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5775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2日中││交聲字│國96年3月16日上午7時3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3│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54744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54744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日中││交聲字│國96年3月9日上午7時3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4│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45711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45711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日中││交聲字│國96年3月8日下午6時32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5│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44303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44303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月1日中││交聲字│國96年3月5日上午7時36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6│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39654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39654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31日中││交聲字│國96年3月1日上午8時25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7│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35195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3519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27日上午7時37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8│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33604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33604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31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26日上午8時24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9│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32115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3211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31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26日下午2時49分許,在臺北縣新店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30│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UP538707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UP538707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26日下午4時50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31│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32116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32116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31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21日凌晨2時55分許,經駕駛在臺北市○○路○○○號前、最│監違字第裁60-A││第1032│高速限時速50公里路段,以時速63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速13公里,經臺│00000000號││號│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拍照後,逕行舉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0000000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2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30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16日下午4時32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33│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30507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30507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30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16日下午3時43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34│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30506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30506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30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15日下午4時56分許,在臺北市○○街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35│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629182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29182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30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14日下午3時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36│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5905號││號│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90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30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13日下午3時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37│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5785號││號│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78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30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12日上午7時34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38│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679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679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30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12日下午5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路收│監違字第裁60-C││第1039│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PP535680號││號│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68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30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9日上午7時8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40│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565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56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30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9日下午1時16分許,經駕駛在臺北縣中和市台64線快速公│監違字第裁60-C││第1041│路22.4公里、最高速限時速7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103公│G0000000號││號│里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速限33公里,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警員││││逕行舉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G000000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8日中午12時8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42│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621564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21564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8日上午7時1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43│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464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464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8日下午3時1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44│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466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466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中││交聲字│國96年2月8日下午1時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45│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465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46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7日晚間9時38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46│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366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366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7日下午3時37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47│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20409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20409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1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7日下午1時54分許,經駕駛在臺北縣中和市台64線快速公│監違字第裁60-C││第1048│路23.8公里、最高速限時速7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92公里│G0000000號││號│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速限22公里,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警員逕││││行舉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G000000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7日下午2時53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49│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5365號││號│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36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7日上午8時,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C││第1050│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北縣政│PP535364號││號│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364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6日下午6時14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51│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251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251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6日上午7時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52│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5250號││號│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25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5日下午2時35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53│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138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138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2日上午8時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54│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047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047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2日下午5時38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55│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048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048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2日下午3時31分許,在臺北市○○街○段道路收費停車處│監違字第裁60-1││第1056│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AC615971號││號│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15971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1日中午12時2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57│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614793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14793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1日上午7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監違字第裁60-C││第1058│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北縣│PP534943號││號│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943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月1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監違字第裁60-C││第1059│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北縣│PP534944號││號│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944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31日上午7時9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60│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839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839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30日上午7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監違字第裁60-C││第1061│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北縣│PP534725號││號│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72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30日下午3時5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62│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4726號││號│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726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30日下午1時36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63│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611982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11982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30日晚間9時14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64│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727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727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9日下午2時3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65│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607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607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9日上午7時1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66│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606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606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9日中午12時2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67│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610519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10519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9日晚間9時4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監違字第裁60-C││第1068│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北│PP534608號││號│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608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6日上午8時24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道路收費停│監違字第裁60-C││第1069│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NP594315號││號│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NP59431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6日上午7時25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道路收費停│監違字第裁60-C││第1070│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NP594314號││號│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NP594314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5日上午7時5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71│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388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388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5日中午12時33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路│監違字第裁60-C││第1072│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PP534389號││號│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389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4日下午5時4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73│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276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276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4日上午7時1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74│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275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27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4日下午2時1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75│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604795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0479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4日中午12時45分許,在臺北市○○街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76│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604794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04794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3日下午6時1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77│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150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15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3日上午7時8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78│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149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149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3日中午12時49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79│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603330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0333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2日晚間9時14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80│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032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032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2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81│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601781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01781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2日上午7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路收│監違字第裁60-C││第1082│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PP534030號││號│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03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2日晚間6時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83│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031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031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9日晚間7時29分許,在臺北市○○○路○段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1││第1084│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AC598923號││號│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98923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9日中午12時46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85│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98922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98922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9日上午7時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86│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3896號││號│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896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8日上午11時11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87│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97368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97368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8日下午6時5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88│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3733號││號│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733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8日上午7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路收│監違字第裁60-C││第1089│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PP533772號││號│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772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7日下午3時55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路收│監違字第裁60-C││第1090│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PP533656號││號│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656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7日上午7時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91│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3655號││號│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65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6日下午3時5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92│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3525號││號│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52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6日上午7時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93│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3524號││號│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524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6日下午1時21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94│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94446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94446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5日下午5時5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95│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3405號││號│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40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5日中午12時12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96│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93021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93021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5日上午7時3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97│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3404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404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3日下午1時40分許,經駕駛在臺北縣板橋市浮洲橋上、最│監違字第裁60-C││第1098│高速限時速5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65公里之速度行駛,超│G0000000號││號│過最高速限15公里,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警員逕行舉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G000000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2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2日上午7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路收│監違字第裁60-C││第1099│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ZP546277號││號│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6277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2日下午5時4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100│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3293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293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2日下午1時53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01│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90231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90231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1日下午2時49分許,在臺北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02│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88788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88788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1日下午4時5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103│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6155號││號│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615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1日上午7時4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104│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3184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184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1日上午11時54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05│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88787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88787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0日下午4時53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106│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6022號││號│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6022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0日中午12時24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07│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87270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8727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0日上午7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路收│監違字第裁60-C││第1108│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ZP546021號││號│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6021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9日下午3時53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109│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5903號││號│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5903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9日上午7時44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道路收費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10│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585760號││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8576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8日下午1時23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11│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84287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84287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8日上午7時3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112│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2846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2846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4日上午7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路收│監違字第裁60-C││第1113│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ZP545561號││號│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5561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3日下午3時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114│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5434號││號│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5434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日上午7時1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115│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2403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2403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日下午5時54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116│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5321號││號│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5321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15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日下午1時39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17│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76993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76993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9日下午5時4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118│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2287號││號│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2287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9日上午7時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119│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5198號││號│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5198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9日下午2時50分許,經駕駛在臺北市市○○道、最高速限│監違字第裁60-A││第1120│時速4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70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I0000000號││號│速限30公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逕行舉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I000000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8日上午7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C││第1121│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ZP545056號││號│(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5056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8日下午3時5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路│監違字第裁60-C││第1122│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ZP545057號││號│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5057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7日下午5時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123│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4930號││號│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493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7日上午11時34分許,經駕駛在臺北市市○○○道、最高速│監違字第裁60-A││第1124│限時速8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117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過│00000000號││號│最高速限37公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逕行舉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00000000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月14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7日下午1時22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25│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71975號││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7197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交通部公路總局││交聲字│國95年12月26日下午3時12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臺中區監理所97││第1126│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年1月14日中監││號│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70319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違字第裁60-1AC│││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570319號違反道│├───┼───────────────────────────────┼───────┤│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月2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6日上午10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監違字第裁60-C││第1127│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北縣│PP531998號││號│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1998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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