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因98年度簡字第21號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6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