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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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捐助章程之必要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49號聲請人 楊文治 當事人(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 華恩堂 )間請求聲請捐助章程之必要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聲請人應繳納補正。
二、聲請狀就本件「應為何必要處分」,未為聲明,應補正之。
三、聲請狀未檢附相關證據(原證1至原證3),請補正2份。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廖春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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