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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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訴人 陳麗華
陳麗慧 李世明 陳佳琪 陳麗萍
陳賜宗 陳賜乾 陳家蓉 陳家慶 陳賜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參仟零捌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8,143萬9,6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萬3,0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邱勃英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編號建物地號占用面積(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占用面積,元以下四捨五入)臺北市士林區臺北市士林區永新段三小段1社正路67號203地號168.403,924萬6,967元(233,058元/㎡×168.40㎡=39,246,967元)204地號6.11150萬9,170元(247,000元/㎡×6.11㎡=1,509,170元)2社正路69號203地號166.883,889萬2,719元(233,058元/㎡×166.88㎡=38,892,719元)204地號7.25179萬750元(247,000元/㎡×7.25㎡=1,790,750元)合計8,143萬9,6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