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他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家他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他字第70號聲請人吳00法定代理人 吳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森00」、「 森如芝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居臺中市○○區○○街00號2樓之2-3、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吳00即森00」、「吳明倫、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陳品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