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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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上訴人京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萬731元,應徵裁判費8萬6,5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