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9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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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9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珈茹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珈茹因處理其胞姐 劉珈君 在「青石代餐廳」(址設:桃園市○○區○○路○號)任職之問題,認為告訴人 黃婉筑 態度不佳而心生不滿,於民國105年9月25日晚間9時56分許,與其父、母親及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至「青石代餐廳」欲勸說劉珈君返家。詎劉珈茹一進入前開餐廳,即基於縱傷害他人身體仍不違反其本意之間接故意,徒手自黃婉筑脖子處將黃婉筑向後推1下,致黃婉筑後退碰撞餐廳內燈柱,而受有右手肘擦傷、頸部紅痕等傷害,因認被告劉珈茹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黃婉筑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