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870號債權人高雄縣林園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蘇居萬 代理人 蘇勝群 代理人 李榮發 債務人 林慧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慧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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