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林東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焦經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9,
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