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31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阿洲
複代理人  周其勝
複代理人  陳宗煌
被   告  陳文霖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岡簡字第31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0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意芳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叁佰零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
及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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