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44號原告新富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建中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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