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03號原告 鍾敏娟 被告樂沛寵物店即 曾啟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7,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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