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08號原告 蔡啟新 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係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依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64號判決意旨,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而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據此計算,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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