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卯字第4959號、98年執聲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