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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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債權人三義藝術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啟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羅麗卿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另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負擔之法院訴訟費用、債權人代表出庭之權益補償及向政府機關申請佐證資料費用等,因尚未發生且非屬必要費用,請更正刪除之。經本院民國100年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