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7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一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一誠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有多次財產犯罪之前科紀錄,素行不佳,惟被告犯後自始即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主動至警局自首,堪認已有悔意,又所竊之物,價值不高,部分贓物並已返還被害人,被害人所受損害不大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