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堡童 被告 張日財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蔡盈貞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