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466號原告 江科逸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訴訟標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95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計算式:1000×2/3=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於訴之聲明第3項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3元(計算式:3000+0000-000=33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