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音之 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18萬9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萬410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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