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小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竹北小字第168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靖妃
被   告  韓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
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七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後改制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魔力卡現金卡
使用,依約被告得憑該現金卡自行以自動化服務設備查詢及
提領款項,雙方並簽立有魔力卡申請書。詎被告自民國(下
同)94年7月23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
11條第1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
25,705元未清償。又上開債權債務業經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於95年12月27日就本案未清償之債權及該債權下一切
權利、名義、利益、義務及責任轉讓與訴外人挺鈞股份有公
司,並依法公告;嗣訴外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8年6月
20日將上開債權及該債權下一切權利、名義、利益、義務及
責任轉讓予紘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紘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再於99年8月14日將上開債權及該債權下一切權利、名義、
利益、義務及責任轉讓予原告,是本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
所有該債權下之利益、風險及權利、義務均已移轉予原告。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函
、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往來明細查詢單、債權讓與
公告日報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為證;而被告
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前開書證,自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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