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10號原告立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志中 被告大吾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敏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元,尚不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