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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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陵陽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彩雪 前列徐陵陽、林彩雪共同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靖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秉蒼黃宇然 (原名 黃孟蓉 )、 李坤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秉蒼、黃宇然(原名黃孟蓉)、李坤勇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體 陳明 本件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上依據,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1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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