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4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偽造文書罪、詐欺罪,犯行多達60多條,被告行為反覆實施,有再犯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且被告冒名申辦之門號眾多,危害社會治安重大,依比例原則衡量,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7年11月4日裁定予以羈押,並自98年2月4日延長羈押。被告於本院98年1月20日延押訊問時以其已承認本案犯罪事實為由提出本件具保之聲請,核與本院上開審酌之羈押事由即預防性羈押及羈押之必要性完全無關,其之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振嘉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