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97號聲請人丁○○
9號4樓甲○○戊○○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關於「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丙○○之子女,乙○○○則為被繼承人之配偶」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丙○○之妹,乙○○○則為被繼承人之母」。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