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95年12月12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於98年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