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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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