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7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丙○○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丙○○、戊○○、丁○○○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