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485號聲明人辛○○即繼承人乙○○
戊○○己○○上二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聲明人丙○○即繼承人壬○○
丁○○上二人丙○○法定代理人癸○○聲明人子○○即繼承人丑○○
寅○○上二人子○○法定代理人卯○○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庚○○之除戶謄本。
二、第二順位繼承人 黃全力 、 黃陳玉者 之除戶謄本。
三、第三順位繼承人 黃合順 、許 黃素夏 之除戶謄本。
四、應補正第三順位繼承人 黃玉葉 、邱 黃雲合 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並提出黃玉葉、 邱黃雲合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