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34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務人 葉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四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葉淑珍前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26日簽立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為110年7月29日起至117年7月19日止,利率依年利率6.47%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5%,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47%,證二),依前揭契約第九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葉淑珍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425,23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