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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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20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袁靜如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29年抗字第179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107年8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588號),並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袁靜如等並未提出任何可供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依上開說明,所為聲請無從准許。聲請人 謝諒獲 雖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以為釋明(見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588號卷)。惟查上開財產清單、所得資料清單上無財產之記載,僅足證明聲請人謝諒獲無稅捐稽徵機關列管之資產,尚無法作為聲請人謝諒獲已無其他可運用資金或缺乏經濟信用之證明,尚難執此遽謂聲請人謝諒獲係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之人。聲請人謝諒獲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