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勞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聲字第46號聲請人 石人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神志不清,伊之真意與筆錄內容大不同,有進一步釐清必要,俾供核對筆錄是否有遺漏或錯誤,為更正筆錄與他案訴訟所需,並進一步確認法院訴訟指揮方式對伊訴訟權益是否有影響之虞,以保障伊個人法律上利益及尋求司法救濟;另因伊係委任律師代為出庭,不知發生何事,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勞上字第73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其所為陳述與筆錄記載有何不同之情形;所稱伊之真意與筆錄內容不同,有核對筆錄是否有遺漏或錯誤必要,為更正筆錄與他案訴訟所需云云,因法庭筆錄均有電腦螢幕當庭顯示供當事人閱覽,如有遺漏或錯誤,聲請人應可即時聲請更正,難認有事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另聲請人主張因伊係委任律師出庭,不知發生何事云云,查上開事件聲請人僅於107年3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到庭,訴訟代理人所為陳述,可經由閱覽筆錄得知,亦難認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聲請人所持理由均非屬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尚難許可。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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