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10號上訴人 朱峻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0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萬5,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