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7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培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時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