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6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穎 代理人 張荏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必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必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